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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优盘”是商标还是通用名 公堂上寻说法[市场报]          【字体:
案例:“优盘”是商标还是通用名 公堂上寻说法[市场报]
作者:市场报    文章来源:市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

    □范红萍


  近年来一种代替软盘的移动电子存储产品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有人称之为闪存盘,有人称为U盘,那么“优盘”呢?究竟是通用名称还是可以用来表示朗科公司特定产品的商标?近日,围绕这个争议问题,深圳朗科公司与国家工商局商评委,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


  深圳朗科公司于2001年成功注册“优盘”商标,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2002年10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注册不当请求国家工商局商评委撤销该商标。2004年10月,商评委做出《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朗科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一中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北京华旗资讯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朗科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优盘”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因为外观是构成商标识别性的重要因素,这个商标用于识别的部分既不是“优”字也不是“盘”字,而是“优盘”作为一个整体不可拆分。


  对此,商评委认为“优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从“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而原告也一直将“优盘”


  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允许原告将该商标独占,就会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名称,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针对朗科公司提出“优盘”在2001年获准注册时肯定不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认为该商标当时注册不当,商评委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是这一名称最早且唯一的使用者,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已经将“优盘”普遍使用,我国的《商标法》决不允许将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由一家独占。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录入:克林斯曼    责任编辑:克林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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