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资料文档 | E享资讯 | E享论文 | E享专栏 | 网络学院 | 源码中心 | 教案课件 | 实用文档 | 作文园地 | 游戏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E享网 >> E享论文 >> 法律论文 >> E享论文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责令金融机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性质辨析          【字体:
“责令金融机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性质辨析
作者:佚名    E享论文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8

   张要伟


笔者因业务关系,接触到某省银监局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该文书称“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拟对你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社对主管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很显然,银监部门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措施理解为行政处罚。该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给予的制裁。对法人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申诫罚和财产罚,其共同特点是直接针对被处罚对象,直接影响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这一措施,最终受到影响的是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非该金融机构本身,因此不符合行政处罚直接针对并影响被处罚对象这一特征。
此外,2004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无这一行政处罚。那么该措施是否属于该条第(七)项所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呢?该条文涵盖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内容,如果第(一)项也属于行政处罚,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会遗漏第(一)项的,这说明,“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

E享论文录入:强宝宝    责任编辑:强宝宝 
  • 上一个E享论文:

  • 下一个E享论文: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E享论文
    没有相关E享论文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