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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流失责任在谁          【字体:
初中生流失责任在谁
作者:佚名    E享论文来源:TOMX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6

  近几年来,我们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然而在一些地方,流失生问题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学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如果发生了学生流失,就应该依法明确责任。那么,谁应对流失生问题负责呢?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学生流失现象在有些地方十分严重。以我国南方某省一个县的二中为例,请看下表:
  2000年9月——2001年7月流失生情况
        开学报名       数流失生数     占百分比
  初一     408           22       5.14%
  初二     282           24       8.51%
  初三     287           28       10.07%
  该校属省会的县城中学,经济条件相对于其他县区来说属比较好的,流生现象尚且如此严重,其他县区或边远农村中学,其流生现象及学龄儿童失学情况就可想而知了。这些数字还不包括那些小学毕业后未进入中学学习的辍学生。
  该校学生来源绝大多数是农村。由于农村收入减少,负担重,而读书费用不断增加,不少家庭难以支付教育费用,不得不使子女辍学。笔者跟踪调查了一位典型的初三流失生张某某家庭收支情况。该生父母在家以种地为生。家庭一年总收入分三部分:一、种田五亩约收入1500元。其中每亩需扣除上交村务费、灌溉费、电费、种子费、化肥、公粮等,仅剩下1200元多一点。二、种地卖菜收入200元。三、父亲农闲打杂工收入约1000元。三项收入共2400元有余。抛开家庭生活开支不说,光姐姐读高三一年需交学杂费、补课费等就1100元之多,在校住宿及膳食费用一年最节省也要1200元左右。若该生继续升读初三,则需学杂费等一年800余元,若姐弟俩都在校读书,共需费用3100元,而家庭收入一年仅有2400元,这样一来如果全家不吃不喝全供姐弟二人上学,还缺700多元。全家省吃俭用,负债累累,坚持让孩子读书,今年姐姐考取了本科,上学费用需6000多元,家长心忧有喜也笑不出。据有关统计报告,按照现在物价水平计算,一名大学生在校四年,家庭至少需要支付各项费用四五万元。这对于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来说,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在这种情况下,其父母“拆壁补壁”,让弟弟辍学回家,帮着干活挣钱。
  其次,从学校教育方面看,受所谓经济大潮冲击,一些学校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下降,也是造成近年来流失生严重的一个客观原因。某些教师对“双差生”不能从实际出发,做耐心细致的转化工作,而是将他们看做班集体的累赘、坏了一锅粥的“老鼠屎”,从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极大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从而促使他们自暴自弃。据笔者所知,此类不良现象在一些乡村中学尤为严重。
  也有一些学校未离开应试教育轨道,一味追求升学率,大考小考评比检查,以学科成绩优劣为标准划定名次,以此评定教师的教学成绩,结果造成某些教师置教育法于不顾,想方设法“动员”差生“自动”退学来提高其教学成绩。此外,有些学校和老师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也使许多家长和学生苦不堪言,诸如某些“营养餐品”之类,有时虽名曰自愿,但反复动员之下实为强制实施。有的老师因教学需要而要购置相关用品,却借此机会向学生摊派,从中收取费用,至于“教师的形象”在广大家长和学生心中的地位,也就可以想象了。令人心痛的是,此类现象绝非个别,在下面一些乡村中学有普遍性。
  勿庸讳言,我国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小学设施软硬件条件不好,教育质量较差,学生基础打得不扎实,一旦由小学升入中学,有些人跟不上队,差距日大,以读书为乐变成了以读书为苦,由积极学习变为消极应付;有的则开始自暴自弃而违纪违规,成了“双差生”,结果引起老师和同学的反感和排斥,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成了流失生。
  学生流失,首先家长负有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据此,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学龄儿童、少年辍学的主要责任人。
  然而必须看到,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确有一些在温饱线以下的人,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很难付得起每年几百元的学杂费和书本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负有提供各种形式资助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我们看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对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的帮助距实际需求显然还有很大距离。地方政府对家庭确实贫困的学生的学费和书本费的减免,远没有做到有求必应;“希望工程”到目前为止共资助了200万人次的学生,在全部需要资助的贫困生中所占的比例是很有限的。家庭真正困难的学生的流失,政府和社会有关组织亦有责任。
  除了家长和政府、社会,对于由于教育教学不当而引起的学生流失,责任则在学校和教师。《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该“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显然,由于学校教育水平下降,或教师教育教学方法不当而引起的学生流失,责任在学校和教师。
  综上所述,对学生流失,除了家长的责任之外,个别地方的政府、学校和教师也有责任。以前人们总把学生流失的责任笼统归于家长,这样做不能起到真正找出原因、解决问题的作用。是否可以这样说,学生流失,如果是经济困难,首先问一下家长尽到努力了没有,如果没有,那么责任在家长;如果家长确已尽了全力,而当地政府、社会没有依法给予各种形式的资助,那么责任在政府和社会。如果是因为学校和教师没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那么责任在学校和教师。家长要负起教育孩子的最大职责,国家和社会要采取确实有效措施提高对贫困地区和家庭资助的力度,学校和教师要尽到保证教育质量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杜绝学生流失现象。(张国儿)
  《中国教育报》2001年12月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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